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主要保护方式
2015-06-09 12:04 | 来源:未知 | 作者:小萍

   商业秘密,古代称“祖传秘方”、“家传绝技”、“拿手好戏”等,究竟什么叫商业秘密?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在美国,就有几个比较有影响的 定义,一是《布莱克法学辞典》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用于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而能使人较其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更有机会获得利益”, 二是《美国侵权行为》的解释:“商业秘密可以是任何公式、模型、设计或信息汇编,可以是一个化学配方,一道制作、处理或保存的工序,一个机器或其他设计的 模型,或者一个顾客名单,三是1979年8月批准的《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这样的信息,它包括配方、模式、汇编、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各种信息,第一,将独立导致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第二,持有人尽了合理的努力去维持它的秘密性”。

  法国的定义:在法国,商业秘密被定义为:“是制造的各种方法,具有实际的或商业级利益,被用于工业中,并被向公众保密”,“公众无法直接得知,但可获得传授的技术知识。”[2]

  在德国,商业秘密在《公平竞争法》中被规定为:“应符合不公开,有守秘意愿及正当的守秘利益”,所谓“不公开”,是指仅有限定的人知悉;所谓“守秘意愿”是指商业秘密持有人应有排除外人知悉秘密的意愿,并应有适当的守秘措施;所谓“正当的守秘利益”是指该秘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利益。

  日本在1990年修改后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对于商业活动有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市场营销策略或其他技术或企业信息,而这些信息必须以秘密方式保守,并且不易为一级公众得知。

  前南斯拉夫把商业秘密定义为:“包括一切现代化的技术和工艺的诀窍,经验和技能,涉及原料规格和加工标准,加工技术和私人所有的程序秘密,质量控制及其他用于工艺和生产的数据”。

  我国台湾在《营业秘密法》中把商业秘密定义为,是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此外,在《以平交易法》中也下了定义。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拟定的《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示范法》中把商业秘密定义为,“有关使用和适用工业技术的制造工艺和知识”,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把商业秘密定义为:“未公开的信息,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具有保密性,并具有商业价值”。[4]

  从以上诸定义的价值取向中可以看出,有的采取广义的概念,有的采取狭义的概念,狭义的商业秘密,仅限于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程序等。如法国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就是最具代表性的狭义上的商业秘密概念。

  广 义上的商业秘密一般泛指存在于工业、商业及管理等多方面的秘密信息,包括工业技术、商务诀窍、管理知识和经验等美国,日本和我国对商业秘密均作广义的解 释,多数国家对商业秘密作广义的解释的原因在于,一般来说,工业技术秘密中往往附随着商业,农业或管理的经验,商业或管理秘密中也往往含有工业技术秘密, 这也体现出商业秘密适用的广泛性。

  商业秘密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范围更广泛,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活动,一切有商业价值的秘密,均可构成商业秘密,从其所涉及的内容来看,商业秘密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主要组成部分,可包括制造技术、生产工艺、设计图纸、产品配方、模型、设备配置、材料选购、技术水平、技术精力、新技术和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利动向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2、经营秘密,主要是指有秘密性南的经营情报和信息,如企业的营销策略,产品推销计划、广告计划、原材料价格、流通渠道,产品结构,客户名单,投资计划、企业的资信情况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

  (一)侵犯的主体

  以侵犯的主体看,主要有:

  1、职工的侵犯行为,主要是由于企业内部职工在研制、管理或使用过程中了解和掌握有商业秘密的信息,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泄露或有意公开商业秘密,甚至私自转让以及自己使用等。

  2、合同当事人的侵犯,主要是违反合同的义务,擅自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使用,或擅自公开以及其他违约行为

  3、第三人所实施的侵犯行为,主要是第三人通过盗取,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1、非法窃取、欺诈、胁迫、色情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窃取、行贿、受贿、不真实的表示,违反或唆使违反保守秘密义务,或者是用电子计算机或其他方法进行刺探的行为、

  2、非法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如非法取得商业秘密后,将其秘密告知第三人或公知于众;如以全法途经掌握和了解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义务,有意无意将商业秘密泄露或公开。从理论上讲,这是违反信誉上的义务,日本法规定,第三人使用明知他人是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以违法论。

  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如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又如企业内部职工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否有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如第三人使用明知或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商业秘密。

  (三)我国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1、窃取技术图纸或技术资料等。如北人集团的技术图纸200公斤被窃案,1992年江苏,正昌集团窃取牧羊集团MUZL600型颗粒机图纸304密。

  2、人员在“跳槽”中带走原企业一些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3、利用联姻等方式窃取技术秘密,如某国一商人与我国一药厂女工结婚,要求移居他国,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某药厂的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