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概述
所谓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二是价值性,商业秘密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从而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对象,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实用性,它应该是实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四是规范性,这是指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这四个要件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速度的加快,公司的竞争逐步由国内公司之间的竞争演变为国内和国外公司两个战场上的竞争,公司如何在更高级别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争得一定的市场份额,是否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非常关键。因此,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是摆在每个公司,特别是高新技术公司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公司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利用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三、公司可以采取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一是以优厚的待遇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对接触、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津贴待遇。二是以劳动合同长期化来保护商业秘密。在职员流动比较普遍的今天,这一方法更具有重要作用。
四、公司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商业秘密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是侵权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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